半岛BOB虽无明文规定,但证监会审核时都要求对拟申报IPO企业股东中有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持有拟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在申报前清理,因此以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为代表的“三类股东”一直成为众多拟IPO公司无法逾越的一道门槛。
2017年年初,海辰药业过会一时引起很大的讨论,但是细究之后又发现海辰药业的经验不可简单复制,首先,海辰药业的资管计划穿透追溯至自然人后,四个参与认购的计划分别只对应一位自然人,人数较少,股权结构清晰;其次,海辰药业股东中存在资管计划的股东持股比例仅占海辰药业的3.25%,而四个资管计划并非100%持股该股东,因此资管计划间接占海辰药业的股权比例更小。因此半岛BOB,市场又开始沉寂下来。
日前,这种沉寂又被打破,2017年3月30日,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川科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经查阅长川科技的《招股说明书》,我们不难发现长川科技的股权机构存在大量“三类股东”,不仅其股东之一的浙江天堂硅谷合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硅谷合丰”)的股东出资来源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且天堂硅谷合丰的股东向上穿透的中还含有大量的“三类股东”,包括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具体如下:
其中,存在资管计划的股东为天堂硅谷合丰,天堂硅谷合丰共持有长川科技362.5452万股股份,占长川科技股份总数的6.34%,其股权结构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如下:
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要求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
经查阅公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三)》的披露,“天堂硅谷合丰的股东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天堂硅谷盈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来源自契约型私募基金,该基金已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其名称为天堂硅谷—盈丰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编号为S39124,基金管理人为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半岛BOB。根据天堂硅谷合丰提供的资料,该基金的投资人共有16人,其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投入浙江天堂硅谷盈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受让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所持天堂硅谷合丰出资额。
上述16人用以出资的资金均来自其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其均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籍公民,具备担任公司股东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国人民内务条令》等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上述16人除间接持有长川科技股份、赵云池为长川科技直接股东、王洪斌担任长川科技董事外,与长川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供应商和客户、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此外,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三)》的披露,“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其股票简称为硅谷天堂,股票代码为83304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硅谷天堂截至2016年12月 31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硅谷天堂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共有股东790户半岛BOB,其中自然人706户,合计持股比例为20.18%;法人32 户, 合计持股比例为52.17%;合伙企业25户,合计持股比例为 24.83%;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共27户,合计持股比例为2.82%。”
与海辰药业不同,长川科技存在“三类股东”的股东属于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因此,我们可以推断证监会目前对拟IPO企业中“三类股东”的审核思路,大致如下:
(一)拟上市公司如实披露“三类股东”背后的真实出资状况半岛BOB,如果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的,要还原至实际权益人,并且确认实际权益人出资的资金均来自其自有或自筹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权属纠纷;
(二)“三类股东”中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除外,信托计划属于银行监管系统)最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完成备案登记,且其投资范围、投资活动、日常运作、信息披露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
(三)“三类股东”背后的实际权益人不存在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况;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供应商和客户之间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关系;
(四)“三类股东”的投资人半岛BOB、管理人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可能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或股东权属状态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诉讼、仲裁等争议情况;
(五)尽量减少“三类股东”的投资人的数量,尽量简化“三类股东”的股权结构设计,方便披露及阐述。
本人理解,证监会目前虽然放行了一批存在“三类股东”的企业上市,但不能忽视这是在整个IPO市场提速的背景下通过的。由于“三类股东”本质上会产生股份代持、利益输送,规避关联交易、股份限售、短线交易、股东适格性等问题,因此“三类股东”问题仍是证监会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并且是悬在每个拟上市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拟上市企业及中介机构绝不能放松警惕。